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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电子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能源司)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补充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能源、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于 2023 年 8 月 7 日出具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律
师工作报告》,于 2023 年 9 月 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
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9 月 18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
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并于 2024 年 1 月 12 日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
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上文件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鉴于鉴于发行人委托审计机构对发行人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状况
进行审计并公告了《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同时《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募集说明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等本次发行相关申报文件
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已更新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所现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或原法律
意见书中相关日期截止日至本补充意见书相关日期截止日期间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重律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验证,并据此出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意见书”)。
本补充意见书是原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本补充意见书有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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