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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电子能源风能和光能可以国家所有吗?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首个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此消息一出,便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友就感叹道: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有的网友认为,如果以后被太阳晒伤,那么是不是可以索取国家赔偿呢?
最早的矿产资源所有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的,矿产资源为土地之构成部分,因此土地所有权人即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在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除非出让人与受让人就矿产资源的权属另有约定,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也同时发生转移。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优点是法律关系简明。由于法律规定拥有土地即拥有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发者仅需与土地所有权人交易即可就资源的开发和开发资源过程中的土地使用达成协议。美国是比较典型的实行这一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采用了这一制度。由于美国的土地分别为联邦、州或个人所有,因此矿产资源也就分别为联邦、各州和个人所有。这种制度在开荒时代成为当然的规则。
而在近代,矿产资源所有权逐渐独立出来,而且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独立出来归于国家。英国法在近现代的发展表现出矿产资源国有化的趋势,逐渐具有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制的色彩。这一趋势最早是与金矿和银矿有关。根据普通法和成文法,所有金矿和银矿中的黄金和白银都属于国家所有。后来煤矿资源也被国有化。英国1938年《煤炭法》(CoalAct1938),对土地所有权人给予补偿并将所有对煤炭的利益(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除外)都被授予煤炭委员会(CoalCommiion)。这些利益(包括产生于煤矿租约的利益)后来先后被授予国家煤炭委员会(NationalCoalBoard),英国煤炭公司(BritishCoalCorporation)。在煤炭工业私有化之后,现在由煤炭局(CoalAuthority)享有。英国矿产资源国有化的最新发展与石油有关。根据英国1998年《石油法》(PetroleumAct1998)第2条,位于地层中的处于自然状态下的石油为国家所有。在欧洲其他国家,如法国、德国,在更早就确立了这样的法律。而在美国,虽然矿产资源仍为土地所有者持有。但征收资源税等做法,实际使这种产权成为部分产权。
在中国,矿产资源被界定为国家所有中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也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也就是说,虽然我国土地所有权有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类,但是其中所蕴含的矿产资源,则都归国家所有,因此这些资源开采的审批,以及缴纳的资源税,都归政府所有。
与传统的矿产类资源不同,不少新能源由于本身没有直接实体,很难界定产权。从经济学理论上来说,一个物品要成为私人物品需要具有两个要素,竞争性和排他性。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这件物品的使用会影响他人对这件物品的使用;排他性是指,使用者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或消费这件物品。普通的矿产资源之所以能够讨论产权,就是因为其具备这两个性质,或者可以通过一定的产权划分,使它拥有这种性质。但是其他的不少能源,就不一定。例如,水力能源的使用,只要水力开发没有接近饱和,就不影响他人的使用,因此不具备竞争性,但是,政府可以通过确立产权(如中国是国有),而确立排他性。
风能的排他性比较明显,但其的竞争性却是有存在的,在一些情况下,风能也会具有竞争性。在不少风能开发走得比较远的国家,都发生过这类案例。例如,在挪威,某人想法院提起诉讼bb电子,因为在他私人土地附近将新建风力机组,他认为这使用了经过他私人土地的风,因而要求开发商赔偿。不过,最终法院驳回了他的要求bb电子。法官认为,使用权是建立在排他性之上,但是风本身不是产权客体,故尔不存在排他性也不成立。在德国风能比较发达的西部,则有更明显的问题,相距太近的两片风力机组群会相互影响效率。对此,德国则用规定涡轮机组间距的方法解决,各州各自制定法律规定涡轮机组的距离,一般是叶片直径的5-8倍。不过也仅此而已。在丹麦也有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判决中认为,两个风电站中后来的开发者应该已经预见到已有风电站对其新建电站造成的运行影响,因此不支持上诉者获得赔偿。
由于风一般是横向扫过地面上方,互相冲突还有可能发生。但是从上直下的太阳能,在能源利用上就更难冲突了。不过在生活中,却偶尔存在太阳能使用冲突的例子。比如说,在高楼之间,有些楼可能在某些时间段会被另一些楼遮住光线而影响采光。这就是采光权冲突。中国《物权法》规定(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司法实践上,这种案件的处理与德国、丹麦等国处理相邻风电站比较类似,即如果新建的建筑妨碍了既有建筑的采光,则要赔偿,但既有建筑则没有这种风险。尽管如此,同风一样,在法理上,采光权是直接依附于房屋产权即物权的,并不是住户对风或光拥有产权。
中国自2006年开始起草能源法,至今已有多个讨论稿,但仍未颁布。在2007年的能源法草案中规定:“能源矿藏、水能资源和海洋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有权行使的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偿取得的原则,可以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并不包括日光,风等能源形式。据了解,在起草当时曾讨论过这一问题,不过最终多数意见是规定为国有不可行。而在2006年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则并未提及能源所有权问题。
有不少网民认为能源,黑龙江省将光能和风能划为国有的规定不过是变相增加征税的渠道。确实一旦确定风能和太阳能为国有,则确实可以名正言顺地对这类能源的是使用征税。不仅这在国际上并无先例,更重要的是,这种立法极有可能违反了程序正义。要知道,物品所有权是重要的界定,将任何广泛的物品简单界定为某方所有,都必须审慎。如果只经过一省人工委或常委会的审议,也是过于轻率的。在这一规定上,民众的意见并未被反映,这也是群众对此表示不解、不满或恶意猜测的根源。一些网友说,如果日光和风都国有了,是不是空气也会国有呢?
中国作为目前世界上经济发展最迅速的经济体,在光伏发电领域的技术和应用只是处于世界的下游水平。中国政府在近年内也出台了一些关于发展新能源的政策。其中以最近出台的《关于实施金太阳示范工程的通知》最为引人注目。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均把光伏产业列为优先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600个城市中,有300个发展光伏太阳能产业,100多个建设了光伏产业基地。不过如果光能的利用受到国有产权的限制,就会额外增加使用成本。目前而言,光能相对传统能源在价格上的优势并不明显。如果进一步对其征税,则光伏产业的竞争力将进一步降低。整体会遭受较大的打击。而对于风力能源的利用,也是同样的道理。这都与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基本路子不符。